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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终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读解

发布时间:2025-04-0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资本论》终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读解

顾海良

马克思工艺学思想为科学认识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历史效应,正确处理人工智能与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和战略性技术,深刻影响人和自然、人和人、人和自身三重社会历史关系,并逐步演化为“技术手段”“基础设施”“文明标识”的统一体。对思想政治教育来说,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内生性力量嵌入并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发生基础、基本矛盾和实践形态。推动人工智能与思想政治教育深度融合,是遵循工艺学变革规律,摆脱技术工具悖论与技术宰制之虞的内在要求和理性选择。这种融合深层蕴含着“技术—思政”的共生关系和互动逻辑,集中表现为“人工智能思政化”与“思政人工智能化”两个相互连接、相辅相成的过程和机制。

1894年由恩格斯编辑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出版,1895年恩格斯逝世。在恩格斯逝世时,列宁在对恩格斯毕生从事的革命和科学事业的追思中特别提到:“恩格斯在他的朋友逝世后就从事整理和出版《资本论》第2卷和第3卷的艰巨工作。1885年他出版了第2卷,1894年出版了第3卷(他没有来得及把第4卷整理好)。整理这两卷《资本论》,是一件很费力的工作。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人阿德勒说得很对:恩格斯出版《资本论》第2卷和第3卷,就是替他的天才朋友建立了一座庄严宏伟的纪念碑,无意中也把自己的名字不可磨灭地铭刻在上面了。”在《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和恩格斯逝世130周年之际,重读《资本论》第三卷,不仅对马克思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恩格斯为建立《资本论》这座“庄严宏伟的纪念碑”作出的伟大贡献的崇高敬礼。

本文集中对《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进行解读,从中感悟作为《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终篇所蕴含的思想精粹和学术魅力。

一、对资本生产过程中“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最初阐释

1862年年底,马克思在给库格曼的信中提到,他正在写作的经济学手稿是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的“续篇”,“将以《资本论》为标题单独出版,而《政治经济学批判》只作为副标题。其实,它只包括本来应构成第一篇第三章的内容,即《资本一般》。这样,这里没有包括资本的竞争和信用”。马克思作出了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写作转向《资本论》创作的决定,但《资本论》还是以《政治经济学批判》“六册结构计划”第一册《资本》为基础,以《资本》册中第一篇“资本一般”为对象,不包括《资本》册第二篇至第四篇关于竞争或许多资本、信用资本以及股份资本等方面的内容。

1863年1月,马克思首次提出《资本论》理论部分的三篇(册)结构,分别为“资本的生产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和“资本和利润”。马克思提出,第三篇“资本和利润”在对“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不同于剩余价值率的利润率”“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论述之后,要专门探讨“收入及其源泉”问题,其中包括“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之间的关系问题”等。

其实,在1863年1月之前,马克思已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问题作过最初的专门论述。在这部《手稿》中,由马克思本人作了编号的第Ⅵ到第XV共10个笔记本中,马克思对剩余价值思想史的核心观点作出了深入阐释,提出“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纯粹地就剩余价值本身,而是在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上来考察剩余价值”。在这10个笔记本中,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的总标题下,对经济思想史中的主要“流派”作出批判:一是对詹姆斯·斯图亚特作为“货币主义和重商主义的合理的表达者”的批判;二是对重农学派主张“把关于剩余价值起源的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直接生产本身的领域,这样就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奠定了基础”[4](P16)的分析;三是对斯密关于政治经济学体系建立及其剩余价值理论理解的批判;四是对斯密之后、李嘉图之前的经济学家奈克尔、兰盖等关于剩余价值理论探讨的批判;五是对洛贝尔图斯在“租”这一无酬劳动产品现象上关于剩余价值“一定的现象”一般理解的批判;六是对李嘉图关于剩余价值理论理解上得失的分析;七是对马尔萨斯以反对李嘉图理论为出发点的观点的批判;八是对李嘉图学派的解体的批判,其中涉及对托伦斯、詹姆斯·穆勒、普雷沃、几部论战著作、麦克库洛赫、威克菲尔德、斯特林、约翰·穆勒等的批判;九是对以李嘉图理论为依据的“反对政治经济学家的无产阶级反对派”的理论,主要包括《国民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小册子的匿名作者、布雷、莱文斯顿、霍吉斯金等人理论的批判。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还以“补充部分”的形式,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作出专门阐释。

在这部《手稿》的第XV笔记本中,马克思指出:“收入的形式和收入的源泉以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形式表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种拜物教形式,在现象上使“土地成了地租的源泉,资本成了利润的源泉,劳动成了工资的源泉”;并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外表上表现出来的存在,它同潜在的联系以及中介环节是分离的”,特别是在“收入的形式和收入的源泉”的联系中被割裂并歪曲,最后以一种与现实相颠倒的“歪曲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的当事人的观念中再现出来”。

在《手稿》中,马克思已经搞清楚,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这些“歪曲形式”,是资本总过程中许多资本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过程的结果。在完成形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一是“利息表现为由作为资本的资本,由单纯的资本所有权产生的剩余价值,资本之所以从生产过程中得到这个剩余价值,是因为资本作为资本进入生产过程,也就是说,这个剩余价值归于资本本身,而不以生产过程为转移”;二是在资本的各种形态中,尽管剩余价值只是在生产过程中得以产生,但这个剩余价值是“资本作为资本就已经潜在地包含于自身中的”;三是剩余价值在产业利润上,“表现为不是归于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家,而是归于作为执行职能的所有者的资本家,即归于执行职能的资本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四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一切看来都颠倒地表现出来那样,在利息和利润的关系上的这种最后的颠倒也终于出现了,以致利润中划为特殊项目[利息]的部分反而表现为资本固有属性的产物,而产业利润却不过是在这个部分上增长起来的追加额”。显然,马克思已经从剩余价值一般向剩余价值特殊——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借贷利息、地租等转化形式上,揭示了剩余价值作为各种资本形态所谓“收入”的来源和本质、同各种资本形态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所谓的“收入”过程之间的内在关系。这里已经显示,各种收入及其源泉问题的探索,不只属于“资本和利润”所限定的“资本一般”的范围,还将扩展到资本“总过程的各种形态”的范围。

二、“总过程的各种形态”上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探索

在《资本论(1863—1865年手稿)》中,马克思一开始就指出:“这一册要揭示和说明资本过程——作为整体考察时——所产生的各种具体形式。〔资本在其现实运动中就是以这些具体形式互相对立的,对这些具体形式来说,资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采取的形态和在流通过程中采取的形态,只是表现为特殊的要素。因此,我们在本册中要阐明的资本的各种形态,同资本在社会表面上,在生产当事人自己的通常意识中,以及最后,在各种资本的相互作用中,在竞争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是一步一步地接近了。〕”这里的“这一册”指的就是《资本论》第三卷,这一卷的总标题就是“总过程的各种形态”(die Gestaltungen des Gesamtprozesesses)。这样,第三卷虽然还是以“资本一般”为对象,但在“总过程的各种形态”论述中将部分地超出“资本一般”范围,进一步涉及“竞争或许多资本”和“信用”范围的内容。

在恩格斯编辑的《资本论》第三卷中,第四篇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商人资本)”,对商业资本和商业利润问题作出阐释;第五篇为“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对借贷资本和利息、银行资本和银行利润作出阐释;第六篇为“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对土地所有权和地租作出阐释。在第四篇至第六篇对商业资本、借贷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关系的探索中,马克思完全搞清了产业利润、商业利润、银行利润、借贷利息及地租等“收入”的本质及其来源,也完全阐明了这些“收入”在表象上呈现的生产要素本身产生的,实际上是凭借其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取的分配上的“收益”,在本质上都是剩余价值的具体转化形式。

结合《手稿》中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问题的最初阐释,承续《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四十八章之前对资本的各种形态及其“收入”本质的新的理解,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作出进一步阐释。这就是恩格斯编辑的《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四十八章的“Ⅰ”和“Ⅱ”。同时,根据马克思的提示,恩格斯把马克思在第六篇第四十六章对“建筑地段的地租。矿山地租。土地价格”中的相关论述,移作第四十八章“Ⅲ”的内容。在这三个部分之后,马克思才从整体上,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问题作出四个方面的概述:

第一,所谓“三位一体公式”,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隐蔽其中,庸俗经济学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歪曲的理解,实际上是“对于局限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当事人的观念,当做教义来加以解释、系统化和辩护”;庸俗经济学丝毫没有想到,“被它当做出发点的这个三位一体: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或劳动价格,是三个显然不可能组合在一起的部分”。马克思指出:“像资本一样,雇佣劳动和土地所有权也是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一个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另一个是被垄断的土地的社会形式。而且二者都是与资本相适应的、属于同一个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深刻把握剩余价值的产生及其本质,才能理解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是依据其“所有权”取得“收入”的。

第二,依循马克思提出的“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的方法论原则,要深刻把握的是: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特殊的、历史的和经济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生产过程,还是一个不断地生产和再生产这一过程的承担者及其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式的过程。这一过程在物质条件上的三重维度,构成社会生产关系的“总体”,构成“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物质条件,和这些社会关系一样,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前提,另一方面又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和创造物;它们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生产和再生产的”。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对“总过程”的整体把握中,才能理解资本“各种形态”及其“收入”的转化过程。

第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在于榨取剩余价值,这种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较,呈现三个方面“有利于”的特征,即“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但同时,这种榨取剩余价值的方式,在本质上仍然是“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因而也有其历史的过渡性,也必然为“一个更高级的社会形式”的产生创造新的物质条件。这种“更高级的社会形式”的基本特征就在于:“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第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最为极端的形式掩盖了“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本质规定,其“神秘性质”在于“把在生产中由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充当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在一切已经有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社会形式中“都有这种颠倒”,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这种着了魔的颠倒的世界就会更厉害得多地发展起来”。

三、“总过程”及其竞争关系上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分析

《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四十九章阐释的“生产过程的分析”,是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相统一的“生产过程”,也是“总过程”上的集成。这一集成过程是直接生产过程和资本流通过程中的“抽象”,进一步上升为“总过程”中的“具体”,并由此进一步揭示“各种收入及其源泉”本质规定性的过程。

首先,在资本直接生产过程中对社会总资本的产品价值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不外是商品剩余价值的各个特殊部分所采取的独特形式”;这时,“剩余价值的大小,是剩余价值可以分割成的各个部分的总和的界限。因此,平均利润加上地租就等于剩余价值”。这就是说,在“总过程”集成中,雇佣工人在一年内创造的全部新价值,既包括工资收入部分,也包括由剩余价值转化而来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各种收入部分,剩余价值总量是利润、利息和地租等收入总量的“界限”。

其次,在资本流通过程特别是在社会资本再生产的实现中可以看到,商品价值分成各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进一步发展成各种收入形式,转化为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者对这些个别的价值组成部分的关系,并按一定的范畴和名义在这些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资本“总过程”集成中,既“不会把作为这些不同价格组成部分的源泉的商品总价值取消”,也丝毫“不会改变价值决定和价值决定的规律本身”,可能改变的只是其中剩余价值和平均利润在不同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收入”上的量的相对变化。

最后,对资本流通过程的考察会引入对资本各种形态之间竞争关系的探索。流通过程作为竞争作用过程,是以其偶然性占统治地位的;在资本“总过程”集成上,正是“通过这些偶然性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调节着这些偶然性的内部规律,只有在对这些偶然性进行大量概括的基础上才能看到”。第五十章对“竞争的假象”的探索,就是在对“总过程”中竞争过程偶然性的探索中发现其必然性,从而揭示竞争的本质规定及其规律性变化。

透过“竞争的假象”,马克思对“总过程”中“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本质规定作出两个方面的新的探索:

其一,从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上,深刻理解“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本质规定。马克思认为,揭示“竞争的假象”,最重要的是理解剩余价值如何进一步转化为与资本各种形态相适应的各种独立的形式,这些独立的形式同时又直接表现为与资本的各种形态相联系的“收入的形式”,其中主要如“资本利润(资本本身的利息,和资本作为职能资本的企业主收入)和地租(属于参与生产过程的土地的所有者所有)的形式”。在这里,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就其代表新追加的劳动来说,不断分解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形成三种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它们各自的价值量,即它们各自在总价值中所占的部分,是由不同的、特有的、以前已经说明过的规律决定的。但是反过来,说工资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是构成价值的独立要素,而商品的价值(如果把不变部分撇开不说)就是由这些要素结合而成,却是错误的;换句话说,说它们是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是错误的。”

其二,从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上,马克思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问题理解上的“混乱”,作出了五个方面的批判和澄清。一是在现象上,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以独立的收入互相对立的,而且还与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三种彼此完全不同的生产要素相互对应,因而好像它们就是由这些东西产生的。马克思认为,在本质上“对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这三者的所有权,就是商品的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但价值并不是因它转化为收入而产生的,它在能够转化为收入,能够取得这种形式以前,必须已经存在”。二是在现象上,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的一般提高或降低会使一般利润率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随之而来的是,不同商品的生产价格也会按照各有关生产部门的资本平均构成的不同情况出现上涨或者下降。由这种现象而造成的“假象”就是工资上涨和下跌似乎成为商品的平均价格上涨和下跌的根源。三是在现实中,在竞争的情况下,实际支付的工资不总是与劳动力的价值直接相一致的,实际实现的利润也不总是与总剩余价值中按平均利润率应归总资本的各个独立执行职能的部分所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直接相一致的,实际的地租也不总是与在这个基础上地租通常不能超出的界限直接相一致的。在现实中,包括工资、利润和利息、地租等在内的“收入”,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竞争作用和过程中实现的。四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价值决定一开始就已经是某种在其背后、靠各种和它无关的关系的力量来进行的过程,价值决定本身之所以会使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单个资本家和资本感兴趣,只是因为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成本价格的提高或降低,会直接影响这些生产部门本身的竞争力。五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体现新追加的劳动的价值会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种收入形式。但是,如果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即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有剩余价值最后分割的收入形式,就“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8](P992)

四、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上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分析

第七篇第五十一章在对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总体考察中,对资本的各种形态上的“各种收入及其源泉”作出进一步分析。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在对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探讨中已经提出:一方面,生产对分配起着决定作用,“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在生产中的地位,是由社会的分配规律所决定的,生产资料及生产要素的分配成为生产的前提和基础。这时,“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

在第七篇中,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中提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既定的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地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最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共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生产关系的历史必然性是相应的分配关系存在的基础,相应的分配关系历史存在的必然性则是以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为根据的。

在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剖析中,应该确定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的根本规定性就在于——“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那么,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归根结底,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个根本特征所决定的: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商品是它的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决定的性质”,劳动力成为商品,以及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决定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全部性质”;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这种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生产方式,包含着一种不断发生作用的趋势,就是要把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即把商品的价值,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水平以下。力求将成本价格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努力,成为提高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最有力的杠杆,这时“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只是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可见,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同于各种由其他生产方式产生的分配形式,而每一种分配形式,都会随着它由以产生并且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生产形式的消失而消失。”

关于分配关系在政治经济学对象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三卷之前,在《反杜林论》第二编“政治经济学”一开始关于“对象和方法”中就作过系统阐释。恩格斯认为:“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生产和交换(流通)是两种不同的职能,都有自己各自的相对独立的特殊规律;同时,“这两种职能在每一瞬间都互相制约,并且互相影响,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生产过程和交换(流通)过程作为“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是生产方式“总过程”的直接体现。恩格斯还认为:“随着历史上一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方式和方法的产生,随着这一社会的历史前提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产品分配的方式方法。”显然,分配关系并“不仅仅是生产和交换的消极的产物;它反过来也影响生产和交换”。在恩格斯看来:“新的生产方式和交换形式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才能取得和自己相适应的分配。但是,某种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越是活跃,越是具有成长和发展的能力,分配也就越快地达到超过它的母体的阶段,达到同当时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发生冲突的阶段。”

五、阶级关系上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分析及其意蕴

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的研究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课题,也是马克思《资本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就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分篇”结构上,提出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在对属于一切社会形式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之后,首先要展开研究的就是 “形成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并且成为基本阶级的依据的范畴。资本、雇佣劳动、土地所有制。它们的相互关系。城市和乡村。三大社会阶级。它们之间的交换。流通。信用事业(私人的)”,等等。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在“六册结构计划”构建中,进一步把“三大社会阶级”拓展为“六册”中的前三册,即第一册《资本》、第二册《土地所有制》和第三册《雇佣劳动》;原来相对独立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成为“绪论性的章节”。

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三大阶级关系进行分析时已经提出:“资本是现代土地所有权的创造者,从某一方面来看,它表现为现代农业的创造者。因此,在表现为地租—资本—雇佣劳动这样一个过程(这个三段论的形式也可以另外表达为:雇佣劳动—资本—地租;不过资本必须总是作为活动的中项出现)的现代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关系中,包含着现代社会的内在结构,或者说包含着处在资本的各种关系的总体上的资本。”马克思不仅对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阶级关系和社会矛盾作出深入阐释,而且还从利润、利息的分配关系上,对产业资本家和货币资本家的关系作出深入分析。马克思认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所以能形成两个特殊的阶级,只是因为利润能够分为两种收入部门。两种资本家只是事实本身的反映;但是,必须发生分裂,即利润必须分为两种特殊的收入形式,两个特殊的资本家阶级才能在此基础上成长起来。”在马克思看来,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实际区别是“作为货币资本家阶级和产业资本家阶级之间的区别而存在的”,而且“这两个阶级能够互相对立,资本家的二重存在,要以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解为前提”。

在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提出,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研究中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而且由于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这时“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在1873年《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二版《跋》中,马克思结合经济思想史过程,进一步阐明了政治经济学历史过程的阶级关系的特征,19世纪30年代及以后,“资产阶级在法国和英国夺得了政权。从那时起,阶级斗争在实践方面和理论方面采取了日益鲜明的和带有威胁性的形式。它敲响了科学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丧钟”。

“阶级”作为第七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最后一章的内容,只有一个简短的开头部分,恩格斯将其编辑为《资本论》第三卷的第五十二章。恩格斯提到:“最后一章只有一个开头。在这一章,同地租、利润、工资这三大收入形式相适应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三大阶级,即土地所有者、资本家、雇佣工人,以及由他们的存在所必然产生的阶级斗争,应该当做资本主义时期的实际存在的结果加以论述。这种结论性的总结,马克思通常总要留到快付印的时候再作最后的加工,因为那时最新的历史事件会按照永不失效的规律性为他的理论阐述提供最恰当的现实例证。”在关于“阶级”的简短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两个基本问题:

其一,从“总过程”集成中,对资本主义社会三大阶级及其“收入”的关系作出概述。马克思提出:“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三大阶级”是以各自在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关系上形成阶级基础的,也是以此作为取得“收入”分配根据的。

《资本论》的理论阐释是以英国为例证的。在马克思创作《资本论》的时期,英国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无疑已经达到“最高度的、最典型的发展”;但在“阶级结构”上还没有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一些中间的和过渡的阶层也到处使界限规定模糊起来(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村比在城市少得多)”。尽管如此,马克思认为:“我们已经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常趋势和发展规律,是使生产资料越来越同劳动分离,使分散的生产资料越来越大量积聚在一起,从而,使劳动转化为雇佣劳动,使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适应于这种趋势,土地所有权同资本和劳动相分离而独立,换句话说,一切土地所有权都转化为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

其二,从“总过程”及其资本的“各种形态”关系上,对什么形成阶级,特别是什么形成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这社会三大阶级作出阐释。从表面上看,这三大阶级及其成员,分别靠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收入”来生活,也就是分别靠他们的劳动力、他们的资本和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来生活;但实际上,要搞清楚的是,全部的所谓“收入”的源泉,并不是各种“所有权”创造的,而都是雇佣工人阶级创造的。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剩余价值生产绝对规律的作用下,雇佣工人阶级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以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这一通俗形式表现出来。资本家阶级支付给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式的工资,就“在交换中取得对活劳动力本身的支配权”。对活劳动力的利用分为两个期间:一是必要劳动期间,雇佣工人创造了一个等于他的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因而只生产了一个等价物;二是在剩余劳动期间,雇佣工人为资本家创造出无须他付出代价的价值,即“无偿地获得了劳动力的这种利用”,就其本质来说,这就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马克思的结论就是:“一切剩余价值,不论它后来在利润、利息、地租等等哪种特殊形态上结晶起来,实质上都是无酬劳动时间的化身。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归结为资本对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的支配权。”

六、《资本论》终篇意义上第七篇的思想精粹和理论意境

以上对《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的解读说明第七篇不只是第三卷的“终篇”,更是《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的“终篇”。马克思在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阐释中,从系统集成上对《资本论》的理论逻辑作出了三个方面的阐释。

第一,《资本论》第三卷对“总过程的各种形态”主题的确定,升华了第七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理论境界。《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四十九章阐释的生产过程的分析,是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相统一的“生产过程”,是对“总过程的各种形态”探索的集成。《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在阐释“直接生产过程”的内涵时提出:“直接生产过程”是与资本积累和再生产相联系的范畴。马克思认为,在从剩余价值生产转向资本积累和再生产阐释时,必然作出两个方面的“假定”或“抽象”:一方面,虽然“资本的积累过程以它的流通过程为前提”,但在这里“既不研究资本在流通流域里所采取的那些新形式,也不研究这些形式所包含的再生产的具体条件”;另一方面,在这里也不研究“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的过程,只是“把资本主义的生产者当做全部剩余价值的所有者”。在这一意义上的资本生产过程就是进行“抽象地考察”的“直接生产过程”。

在马克思看来,“直接生产过程”的两个方面的“假定”或“抽象”,前一方面对资本流通过程的考察,是《资本论》第二卷“资本的流通过程”的对象;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的生产者当作全部剩余价值的所有者”的考察,是《资本论》第三卷“总过程的各种形态”的对象。这就是说,第七篇实际上是对“直接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和“总过程”的集成分析,即“现实的生产过程,作为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又产生出种种新的形态,在这些形态中,内部联系的线索越来越消失,各种生产关系越来越互相独立,各种价值组成部分越来越硬化为互相独立的形式”。在资本“总过程”集成上,“直接生产过程”上的“抽象”逐步上升为“总过程的各种形态”的“具体”。

在《资本论》第三卷手稿中,马克思把这一卷的主题明确为“总过程的各种形态”(die Gestaltungen des Gesamtprozesesses);在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中,马克思再次提出,《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册)的主题分别是:“资本的生产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和“总过程的各种形式”(die Gestaltungen des Gesamtprozesesses)。《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的逻辑,在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中得到落实,也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终篇”意义上得以展现。

第二,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六册结构计划”开始,一直到1863年1月《资本论》三篇结构提出,马克思都是按照从“资本的生产过程”到“资本的流通过程”再到“资本和利润”的逻辑,在“资本一般”范围内对资本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作出阐释的。《手稿》在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最初阐释时,开始涉及产业资本到商业资本再到借贷资本、最后到土地所有制的内容,同时也开始涉及剩余价值一般向利润、利息和地租转化问题。在《资本论(1863—1865年手稿)》中,《资本论》第三篇的主题不再是“资本和利润”,而改作“总过程的各种形态”。同时,《资本论》第三卷也开始从“资本一般”逐渐向“竞争或许多资本”的逻辑拓展。到最后第七篇,既展开了剩余价值一般向剩余价值特殊的具体形态的转化,也体现了资本一般向具体的各种资本形态,包括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转化;最后拓展为《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的“终篇”,而不只是《资本论》第三卷的“终篇”。

第三,第七篇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阐释,作为《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的“终篇”,还是统摄《资本论》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逻辑的全面延伸:一是从劳动二重性的政治经济学“枢纽”上,逻辑地延伸了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具体劳动转移旧价值的道理。劳动创造新价值的同时也转移了不变资本的旧价值,这里是保存旧价值而不是把这个旧价值重新生产出来。二是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资本有机结构上,逻辑地延伸了剩余价值的本质,剩余价值的生产和流通,剩余价值向利润、平均利润的转化,以及平均利润向利润、利息和地租等收入形式的转化,深化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整个基础的系统理解。在这些逻辑延伸中,进一步阐明商品的价值包含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三个部分;工人活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包括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两个部分,无酬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成为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各种“收入”的源泉。三是从再生产过程中社会总资本的“实现”关系上,逻辑地展开新追加劳动的总额实现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不是商品价值的总和,商品总的价值还包括生产资料形式上的不变资本转移来的旧价值等道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再生产以及再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从物质性质和价值关系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四是阐明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过程,也是产业资本一般转化为商业资本、借贷资本等互相独立的多种特殊的资本形态的过程,同时还是剩余价值一般转化为形式相异的利润、利息以及地租等具体的“收入”形式的道理。五是阐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过程,也是价值和资本的本质规定性不断被掩盖的过程,还是资本的外在化现象不断掩盖资本内在本质规定的“混乱”过程的道理。马克思认为:“由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各个特殊的、互相独立的并且同各个生产要素有关的收入形式,即转化为利润和地租,还会出现进一步的混乱。”资本各生产要素凭借所有权获取的分配上的“收入”,最后“混乱”地表现为资本各生产要素自身再生产中创造价值的过程。

(作者简介:顾海良,北京大学《马藏》编纂与研究中心主任、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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